來源:甘肅日報
責任編輯:李彩霞
發(fā)布時間:2022-06-02
日前,由甘肅省民政廳、中共甘肅省委政法委員會、中共甘肅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甘肅省監(jiān)察委員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甘肅省教育廳、甘肅省公安廳、甘肅省司法廳、甘肅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共青團甘肅省委員會、甘肅省婦女聯(lián)合會、甘肅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聯(lián)合印發(fā)《甘肅省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制度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發(fā)現(xiàn)、報告、處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臨的各種侵害和危險,有效預防、遏制和懲治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9部門《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制度,是指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規(guī)范。
第三條 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制度,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堅持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jiān)護干預等機制措施相結合,使遭受侵害、疑似遭受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有效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工作。
各級政法委、網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wèi)生健康、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應當認真履職,在本部門職能范圍內指導督促責任單位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隊伍,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發(fā)現(xiàn)、報告和處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臨的各種侵害和危險。
第二章 報告主體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的義務主體是: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三)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校車服務提供者,校外托管、臨時看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兒童福利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五)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醫(yī)療服務的醫(y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村衛(wèi)生所等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七)家政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八)旅店、賓館、酒店及其工作人員;
(九)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及其工作人員;
(十)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jiān)護、看護、醫(yī)療等職責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章 報告情形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yǎng)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遭受辱罵、恐嚇、誹謗、無視等精神暴力,存在明顯恐懼、焦慮和抑郁等情形的;
(七)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拐騙、綁架的;
(八)未成年人被脅迫、誘騙、利用、組織流浪乞討或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表演、賣淫的;
(九)未成年人被脅迫、引誘、教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未成年人被唆使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
(十一)未成年人被遺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喪失監(jiān)護能力、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tài)的;
(十二)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tài),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的;
(十三)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單獨居住生活的;
(十四)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照護期間,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存在嚴重危險的;
(十五)未成年人應當接受義務教育,但被放任或者被迫使失學、輟學的;
(十六)未成年人入住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旅館、賓館、酒店時,經詢問發(fā)現(xiàn)有違法犯罪嫌疑的;
(十七)未成年人被放任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
(十八)未成年人被放任沉迷網絡、沉溺電子競技和網絡游戲,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的;
(十九)未成年人被允許或者被迫使結婚、訂立婚約的;
(二十)食品、藥品、玩具、設施、環(huán)境等存在安全隱患,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十一)其他侵害、疑似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臨危險情形的。
第四章 報告方式
第七條 報告主體的單位或個人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應當強制報告情形的,應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主管行政機關要求報告?zhèn)浒?。報告可通過下列方式:
(一)選擇具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報告;
(二)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第八條 報告主體的單位或個人,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舉報或報案,必要時有權采取妥善措施進行勸阻和制止。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相關權益維護事項的,應及時向當?shù)亟逃块T報告。涉及未成年人監(jiān)護缺失事項的,應及時向當?shù)孛裾块T報告。
第九條 報告主體的單位或個人,應結合報告案(事)件實際,做好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案(事)件相關人員身份信息、照片、視頻、場所監(jiān)控錄像、資料記錄等證據保存,在報案時一并向案件主管部門提供。
第十條 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及人員,可以對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并在報告時將相關材料一并提交給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第十一條 醫(yī)療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未成年人時,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按照醫(yī)療業(yè)務流程詳細詢問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時間、地點、原因、主體、過程、方式等內容,在醫(yī)療機構病歷上予以記錄,并妥善保存相關病歷資料。
第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xiàn)用戶發(fā)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xiàn)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五章 受理處置
第十四條 各級政法委、網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wèi)生健康、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受理報告、答復等相關工作。
接到報告后,接收單位應當立即受理,依職權開展調查、核實、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調查、核實、處置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對于不屬于本單位、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單位、部門;對于不屬于強制報告事項或無實質內容報告事項的,應當及時登記辦結,并反饋報告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報案或舉報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及時幫助未成年人解除不法侵害。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于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辦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立案后3日內向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反饋案件進展,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或報告人。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偵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于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立案。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報案人員或者單位調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處理記錄、監(jiān)控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時,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予以協(xié)助配合,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全面提供。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避免“二次傷害”;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托或者聯(lián)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等群團組織,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醫(yī)療救治、心理干預、調查評估等保護措施。
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啟動司法救助,根據規(guī)定為受侵害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幫助。
未成年人遭受監(jiān)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jiān)護。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yī)療機構、婦聯(lián)、殘聯(lián)、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jiān)護人。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經教育仍不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予以懲處,并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獎勵和保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報告義務、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保障的,應當建立備案檔案,作為獎勵、表彰的依據。
對于因及時報告使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護、免遭侵害,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其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單獨或聯(lián)合給予有關機構、人員獎勵表彰。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及教育、民政、衛(wèi)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必要時,由公安機關對報案人提供保護。違法竊取、泄露報告事項、報告受理情況以及報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嚴懲。
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對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資料予以嚴格保密,嚴禁通過互聯(lián)網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私自傳播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保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對根據規(guī)定報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發(fā)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于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或個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應當從嚴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于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guī)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或由于其疏忽大意導致侵害后果一直延續(xù)的,根據其情節(jié)、后果等情況,由監(jiān)察委員會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依法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法律監(jiān)督。對于工作中發(fā)現(xiàn)相關單位對本辦法執(zhí)行、監(jiān)管不力的,可以通過發(fā)出檢察建議書等方式進行監(jiān)督糾正。對于發(fā)現(xiàn)的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情況的,依法將線索移送監(jiān)察委員會。
第三十條 對于強制報告貫徹落實不好,工作履行不到位,未成年人人身權益屢遭侵犯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頻繁發(fā)生的地區(qū)或單位,由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予以通報批評、掛牌督辦、限期整改。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法委、網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wèi)生健康、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應當加強溝通交流,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研究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法委、網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wèi)生健康、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應當建立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會商聯(lián)動制度,由人民檢察院牽頭,及時召開案件分析會,共同研究對策。
第三十三條 強制報告責任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年度報告、不定期檢查、明察暗訪等方式,對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工作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強制報告責任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引導,提高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和能力水平。
第三十五條 強制報告責任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未成年人維權渠道,引導公眾積極投訴、舉報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線索。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民政廳、省委政法委、省委網信辦、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團省委、省婦聯(lián)、省殘聯(lián)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