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區(qū)檢察院掃黑除惡典型案例——王某等人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
來源:平川檢察
責任編輯:薛皓方
發(fā)布時間:2020-04-20
王某等人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8年期間,王某向靖遠縣北灘鄉(xiāng)中灘村及周邊村民發(fā)放高利貸后,為催討債務,糾集吳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脅、恐嚇、滋擾、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手段,強迫借款人連本帶息更換借條,通過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用于抵債,或隨意毆打他人,或在訴訟過程中虛構、隱瞞借款數(shù)額,利用法院判決催收債務。王某、王某甲、王某乙、劉某四人為收取手續(xù)費牟利,辦理多張銀行卡,先后申請注冊多家公司和個體商戶,辦理POS機多臺,在無任何實際經(jīng)營的情況下,先后為他人代還信用卡5000余次,進行虛假消費交易,金額累計3600余萬元,后按照刷卡金額0.6%—2%的比例向持卡人收取手續(xù)費,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王某、張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財產(chǎn)狀況資信證明,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2019年6月10日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某等6人提起公訴,2019年7月30日追加起訴王某敲詐勒索犯罪事實7起。
判決結果
2019年8月27日,平川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王某、吳某某的行為是惡勢力犯罪,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jīng)營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罰金380000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320000元;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300000元;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300000元;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5000元。后王某、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2019年10月10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判決中將王某、張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中罰金刑撤銷,其余維持原判。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王某在2009年至2018年間,為催討高利貸,單獨或伙同吳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脅、恐嚇、強拿硬要等手段,強迫借款人償還借款;或強迫借款人反復更換借條,虛增債權債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和隱瞞事實,通過法院訴訟、執(zhí)行活動,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的事實,王某伙同他人在其生活的區(qū)域內多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和社會秩序,在當?shù)卦斐奢^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惡勢力的認定標準,王某、吳某某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條件,依法應予懲處。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近十年來,以高利放貸為業(yè),以5分到1毛錢利息,向靖遠縣北灘鄉(xiāng)眾多村民放貸,待本息還不清時,其便糾集吳某某、王某甲采取言語威脅、暴力毆打,上門滋擾,強拿玉米、羊只等手段追討債務,或者利用法院判決催收債務。在村民眼中,王某不但是職業(yè)放貸的“行長”,還是司法追債的“院長”,其等人的行為不但擾亂了村民的安定生活,破壞了經(jīng)濟秩序,影響到當?shù)剞r(nóng)村穩(wěn)定發(fā)展,也極大損壞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同時,被告人王某為謀取利益,通過與靖遠縣農(nóng)業(yè)銀行工作人員雒某某的熟人關系,大量介紹不符合條件者去農(nóng)行辦理信用卡,其積極為辦卡人偽造營業(yè)執(zhí)照、房產(chǎn)證、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作為申領銀行卡時的資信證明。最終,其通過賺取手續(xù)費獲利,而部分人辦卡透支后無力償還,被以信用卡詐騙罪追責。其行為不但擾亂了國家機關對相關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嚴重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金融機構的損失;另外,王某及其兒子王某甲,本著輕松且來錢快的想法,用全家四口人的身份信息在20多家銀行辦理60多張銀行卡,偽造相關證明資料,去工商局以注冊成立商戶為名,騙領大量營業(yè)執(zhí)照,再以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40多臺POS機,放置在家中,全員參與,替他人代還信用卡、套取現(xiàn)金。其等人坐收手續(xù)費輕松賺錢的同時,卻妨害了工商管理制度,嚴重擾亂了市場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