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縣綜治中心“尚琴武個人調解室”成功調解一起因戀愛期間購房首付引發(fā)的糾紛,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1年,李某某與魏某某經人介紹找對象,戀愛關系斷斷續(xù)續(xù)存續(xù)三年。2024年,李某某籌備結婚,魏某某及家人要求購買婚房一套,并登記在魏某某名下。李某某為了結婚,購買縣城某小區(qū)房屋一套,并支付首付120000元、房屋維修基金8200元,共計128200元。支付首付款后,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具發(fā)票一張,收據(jù)簽字人為魏某某。2024年4月,魏某某告知李某某,其父母不同意兩人婚事。李某某告訴魏某某,既然其父母不同意婚事,請其配合辦理房屋退款手續(xù)。但魏某某多次選擇無視,致使李某某蒙受巨大損失。
2025年1月2日,李某某無奈訴至景泰縣人民法院。景泰縣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請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調解,遂流轉至景泰縣綜治中心。景泰縣綜治中心指派調解員尚琴武調解。調解員尚琴武受理該起糾紛后,分別與雙方溝通,了解事情經過與訴求。李某某稱支付首付是基于結婚目的,現(xiàn)感情破裂,魏某某應退還首付款。魏某某則堅稱款項為贈與,不應退還。調解員尚琴武深知此類糾紛處理不當易引發(fā)更大矛盾,決定從情、理、法多方面入手調解。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尚琴武先安撫雙方情緒,引導他們理性看待問題,避免因情緒激化導致矛盾升級。接著,調解員尚琴武向雙方講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指出戀愛期間大額財物贈與,若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姻關系無法達成時,贈與方有權要求返還。同時,強調雙方曾有感情基礎,應互諒互讓,妥善解決。
經過多次溝通協(xié)商,雙方態(tài)度逐漸緩和。調解員乘勝追擊,提出魏某某退還部分首付款的調解方案,既考慮李某某出資事實,又兼顧魏某某實際情況。最終,雙方達成協(xié)議:魏某某于2025年4月前退還李某某首付款11萬元,雙方就此事再無其他爭議。至此,這起因戀愛購房首付引發(fā)的糾紛,在調解員尚琴武耐心調解下得以圓滿解決,雙方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