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后被判處刑期的折抵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李婷
發(fā)布時間:2019-04-25
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后被判處刑期的折抵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郝曉東
司法實踐中,無證駕駛機動車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時,其先期被行政拘留的時間是否應當折抵刑期,由于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明確,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一、辨明行政拘留性質(zhì):審查折抵刑期的前提條件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的立法原意
根據(jù)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jīng)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故應當將其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折抵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筆者認為,行政拘留應否折抵刑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先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這個前提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支持折抵刑期者認為,正是被告人的無證駕駛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因此其無證駕駛可以評價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進而推導出先期的行政拘留應當折抵相應刑期的結論。但細辨之,即可發(fā)現(xiàn),無證駕駛雖系行政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換言之,其無證駕駛行為并不必然導致交通事故,現(xiàn)實中,證照齊全的駕駛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大有存在,如果將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折抵交通肇事罪的刑期,將得出如果該行為人無證駕駛機動車不發(fā)生交通事故,也就無須予以行政處罰的結論,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立法原意。
二、正確適用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分別予以處罰
首先,從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看,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jù)并不先行考量駕駛者是否有合法駕駛資格,而是重點考量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雙方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行車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交警部門對其無證駕駛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被科以刑罰是可分的,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情形,可進一步推導出其對其無證駕駛行為的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
其次,從司法實踐來看,如行為人因飲酒駕駛被查獲,因其曾因飲酒駕駛受到過行政處罰,故公安機關將其拘留,后將其血液送檢后,發(fā)現(xiàn)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每百毫升80毫克,遂將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起訴,此時,可以看出,行為人先前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的職能具有雙重屬性,對行政違法人員處以行政拘留,是履行行政職能的表現(xiàn),當其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時,是從事司法活動,履行司法職能。而在本文所討論的情形中,只有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才使行為人處于刑事法律意義上的“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狀態(tài),因此,行為人的刑期應以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時間為起點,而不應以其被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時間為起點。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經(jīng)驗,對因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后因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罰的行為人,其無證駕駛的行為亦應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不可折抵交通肇事罪的刑期。刑法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該違法行為應當科以刑罰,而先前的無證駕駛行為應當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二者并不沖突,不能因為其無證駕駛行為與交通肇事違法行為被同時查處,就否定其無證駕駛行為的單獨可罰性,將行政處罰折抵刑事處罰的刑期。如果予以折抵刑期,則在事實上使行為人的另一違法行為不受追究,放縱了行為人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