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白銀區(qū)法院:公司員工行為的界定
來源:白銀政法網(wǎng)
責任編輯:薛皓方
發(fā)布時間:2019-12-20
本網(wǎng)訊(通訊員 張紹愛)公司員工根據(jù)公司的指示作出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案情回顧:2016年12與12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簽訂《力帆汽車聯(lián)銷合同》,合同約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合同保證金貳拾萬元整;合同結束,被告依據(jù)雙方合同期間的資金結算退回原告剩余保證金;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A公司轉賬支付200000元保證金,被告A公司出具收據(jù)一張。2018年2月12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返還70000元保證金。2018年8月22日、10月26日,被告B代表A公司向原告返還70000元保證金。尚欠60000元保證金未返還。另,被告B原系被告A公司銷售經(jīng)理。
法官說法:因被告A公司與原告簽訂合同并收取保證金,被告B作為被告A公司的銷售經(jīng)理,向原告轉賬返還保證金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返還剩余保證金的責任應由被告A公司承擔。(白銀市白銀區(qū)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