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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川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擔保人成功勝訴追回了自己被劃走的錢款。
2017年9月,朱某某將王某某、馬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馬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9.6萬元。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王某某、馬某某返還朱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9.4萬元的判決。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原告邵某某受被告王某某、馬某某邀請向法院提供擔保。但后因被告王某某、馬某某未償還執(zhí)行款,法院將原告邵某某的存款依法凍結并劃撥143000余元,并將該143000余元向朱某某發(fā)放。另邵某某還曾向朱某某給支付過2000余元。后原告邵某某將被告王某某、馬某某告上了法庭。
平川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邵某某作為保證人其有權就其已經(jīng)向朱某某代為償還的部分向王某某、馬某某追償。邵某某以其承擔了保證責任為由向王某某、馬某某追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王某某、馬某某應當向邵某某支付邵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款項。最終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相關之規(guī)定,判決王某某、馬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邵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的145000余元。
法官說法: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為他人提供擔保時,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擔保的債務情況,以及被擔保人的個人信譽和經(jīng)濟情況,并合理評估自身的擔保承受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擔保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