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合伙人決定合伙時往往是歡天喜地,你情我愿,大家達成一致共識準備大干一場。干著干著,或許因為經營不善,或許因為經營理念不同,或許因為利益分配,導致有些合伙無法繼續(xù)。近日,景泰縣法院調解成功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件,通過法官的耐心調解,最終化解了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有效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2018年原、被告協商合伙成立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該公司在被告名下,由原告負責經營、管理。當時約定每人出資16900元,并約定按出資比例分紅。原、被告合伙半年后,經雙方協商于2018年11月解除合伙協議,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投資款,被告認為原告在合伙期間未按時上下班、未完成指定業(yè)務指標,拒絕退還合伙投資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景泰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退回投資款項16900元。
景泰縣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分析該案的癥結在于要讓雙方心平氣和地坐在一起把事情捋一捋。隨后,適時組織雙方當事人坐在調解室,以簡單明了、通俗易懂的形式對原被告進行法治教育和溝通勸導,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將合伙投資、營業(yè)額、分紅等一一算清。最終,在承辦法官的悉心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被告確認尚欠原告退還款項7400元及盈余分紅收入5940元共計13340元,被告當庭給付原告,雙方之間的合伙糾紛一次性了結,案件得以妥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