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早就想來感謝您了,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沒來成……”12月26日下午,來自甘肅慶陽的某建筑公司負責人手握一面寫有“青天鑒司法為民 救弱勢公道人心”錦旗送到了景泰縣法院審管辦主任孫得軍手中。

2020年11月18日,甘肅慶陽某建筑公司與景泰縣某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該合同總價款1688550.31元。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格隨市場價格波動超過±5%應作相應調整。2021年春季開工時,鋼材等建筑材料遭遇全國范圍內的漲價,漲幅是歷年的3倍左右。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根據建筑材料價格漲幅情況支付調差款1600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2021年12月16日該工程經過竣工驗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材料差價,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該案開庭前,辦案法官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深入溝通,充分了解雙方訴求,掌握當事人思想動態(tài);開庭過程中,原告方當事人不理解法庭程序,情緒激動,語言過激,法官通過休庭耐心釋法明理,讓當事人了解法庭程序,使庭審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庭審結束后,法官圍繞差價款這一爭議焦點,審查證據,實地走訪詢問相關人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關于調差,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價格±5%,需要調整合同價格,采用白銀地區(qū)2020年度第一季度建設工程一類材料指導價為基準價格進行調整,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結合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市場單價漲幅超過合同價格5%,故原告主張調差應予支持。關于調價款,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價差合計146355.40元。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調差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具體調差款以146355.40元為準。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調差款146355.40元。該案宣判后,被告上訴至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