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寧縣法院大溝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土地租賃引發(fā)的糾紛,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努力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巧妙化解了原、被告之間的嫌隙,彌補了受損的社會關系。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9月1日,原告之子與被告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租期10年,10年租金12000元,租賃期間,被告在租賃的土地上修建了養(yǎng)殖棚、草棚、庫房、值班室、圍墻等,另外還購買了粉碎機、擦草機等設備。10年到期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土地租金,也未續(xù)簽土地租賃合同,雙方因此產生矛盾。經多次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為了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的矛盾,大溝法庭干警到案涉土地現(xiàn)場調查了解案涉土地現(xiàn)狀,并向當?shù)卮逦瘯?、土地管理所進行調查。審理中,承辦法官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和意見。原告稱其租賃出的土地,合同到期,要求被告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并返還土地。而被告認為雙方的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期限,十年期限界滿后根據(jù)市場行情繼續(xù)續(xù)租,現(xiàn)其同意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并交還土地,但要求將其修建的建筑物進行評估賠償,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庭審后,承辦法官采取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分別做調解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理性溝通,反復、耐心向雙方當事人陳述利害關系。一方面闡釋法理,讓雙方明白法律對雙方權利義務有何規(guī)定,另一方面注重情理,從多年租賃關系入手,引導雙方互相體諒,換位思考,讓當事人雙方認識到和則兩利,傷則兩敗。最終經法官的不懈努力,雙方同意調解并一致意見。至此,一場糾紛終得到圓滿解決。
該案在審理中,堅持“能調則調、調判結合”的工作方法,將調解貫穿在案件審理始終,此次矛盾糾紛的成功調解,進一步協(xié)調了雙方的關系。下一步,大溝法庭積極參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深化訴源治理,用心用情用力解決好群眾的“急難愁盼”的問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