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特別愿意接受這樣的調解,太感謝你們了!”白銀某公司負責人握著調解員的手這樣說道,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近日,白銀某公司委托律師來到平川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立案,“兩家公司一直有業(yè)務往來,我們也不愿意走到訴訟這一步,只是這筆貨款拖欠時間太久,現在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不得不起訴了!”
憑借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驗,立案法官敏銳地察覺到當事人并非一心要“告”,考慮到訴前調解的便民性,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通過人民調解平臺流轉到平川區(qū)綜治中心進行訴前調解,平川區(qū)綜治中心立即組織專業(yè)的研判團隊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化解方案,決定將該案件分派至商會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
商會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王清紅、門文艷查閱卷宗了解案情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解,雙方均同意分期支付貨款45萬余元,但就違約金數額仍存在較大的爭議。被告十分歉意的說:“我們公司因為工程發(fā)包方拖欠工程款嚴重,經營困難,資金比較緊張,能不能減免違約金?”“我們也確實是沒辦法,要有錢我們肯定也就付了?!痹嫖写砣藙t表示:“你們拖欠貨款已長達四年之久,給我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損失,你們必須對我們的損失負責,違約金一定要支付?!痹谡{解陷入僵局的情況下,平川區(qū)訴調對接工作站法官張金玲積極參與指導,法官和調解員依據《民法典》第595條、585條之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等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對當事人進行釋法析理,經過反復磋商,原被告雙方欣然接受了調解員提出的調解方案:被告兩個月內付清剩下貨款,違約金減免;若被告未按期足額支付,除支付上述款項外,還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2萬余元。調委會遂根據調解協議出具了調解協議書,雙方申請平川區(qū)人民法院出具了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
該案是平川區(qū)訴調對接室調解的首起大標的合同糾紛,從起訴到調解達成協議、出具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用時僅三天,為當事人節(jié)約訴訟費用近萬元,既讓企業(yè)實實在在的感受到了便捷低成本的高效服務,又切實促進了企業(yè)的依法合規(guī)經營。平川區(qū)通過“法院+綜治中心+司法確認”一站式多元解紛模式,充分將人民法院和綜治中心各自優(yōu)勢相結合,實現了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有效拓寬了企業(yè)解決經濟糾紛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