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靖遠縣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承辦法官秉承適時調處矛盾、耐心勸導息訴的工作理念,將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握手言和。至此,這起因“84消毒液”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21日, 被告田某駕駛重型貨車與閆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貨車(車載84消毒液)尾部碰撞,致車體受損,84消毒液泄漏污染現場路面、土壤及樹木。本次事故被告田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田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在陽光保險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大地保險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因泄漏的84消毒液下滲嚴重,致使原告某村委會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嚴重污染,栽種的樹木全部枯萎,造成經濟損失78690元。原告多次就損失賠償問題與三被告進行協(xié)商,但均無果。為維護村集體的利益,原告遂將田某與兩家保險公司訴至靖遠縣人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調解
辦案法官了解案情后,第一時間到現場實地查看被污染的土地和樹木情況。因枯死樹木與被污染土壤的價值及修復費用無法確定,原告申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勘察現場后對鑒定費用報價127200元,面對如此高昂的鑒定費用,原告犯了難,村委會資金本就緊張,要支付這一大筆鑒定費實屬不易,辦案法官也犯了難,這無疑是過度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因此辦案法官結合案件基本事實和雙方心理預期,從法律、情理展開溝通。由于原、被告雙方對損失賠償金額分歧較大,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承辦法官耐心疏導,講明利害關系,告知其訴訟成本及風險以及因原告申請鑒定會出現鑒定費比鑒定物價值高的損失擴大現象。引導雙方當事人抱著理性平和的心態(tài),采取合理的方式解決糾紛,經過不斷的溝通,被告及其保險公司愿意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原告也做出適當讓步。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二被告保險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分別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62000元,合計64000元。目前該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完畢。
該起案件圓滿解決是靖遠縣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靖遠縣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中,始終堅持調解優(yōu)先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審理各個環(huán)節(jié),切實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化解在基層,真誠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