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7月,原告蘇某甲與被告蘇某已就某煤炭倉儲投資項目達成口頭合作意向,約定原告向被告轉賬15萬元作為投資款,待項目落實后簽訂書面協(xié)議。原告依約分兩次向被告轉賬共計15萬元,但被告長期未提供投資進展說明,亦未簽訂正式協(xié)議,原告多次催要投資款無果后,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以與被告因煤炭倉儲投資合作事宜提起訴訟,故本案為合伙合同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第九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jù)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分配。原告蘇某甲在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要求被告蘇某乙返還投資款,暫不具備起訴的條件,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