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是撿便宜,沒想到觸犯了法律紅線?!苯?,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被告人馬某犯盜竊罪一案,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其退繳的30000元贓款依法發(fā)還被害人。
案情回顧
2025年4月,被告人馬某經朋友李某介紹,下載某手機軟件,李某稱該平臺能領取“中央扶貧款”掙錢,馬某登錄進入該軟件平臺并輸入提供的邀請碼后,通過與平臺客服-扶貧老師“張某”進行聯(lián)系,馬某按照對方要求給對方提供了其銀行賬戶信息。同月,該平臺客服聯(lián)系馬某稱會有一名叫劉某的人給其銀行賬戶轉賬,并讓馬某收到錢后取現(xiàn)并轉至其提供的其他銀行賬戶,期間對方還教馬某在應對銀行工作人員時謊稱該筆錢的來源及用途,后馬某銀行賬戶收到劉某被電信網絡詐騙轉入的30000元,馬某明知該筆錢款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將其中28000元取現(xiàn)并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期間馬某還將該軟件卸載,后又將剩下的2000元取現(xiàn)后用于個人揮霍。共計盜竊金額30000元。
另查明,2025年5月,被告人馬某經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審理中被告人馬某退繳盜竊款30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私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馬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其對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與常見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同,馬某在明知資金系犯罪所得后,未按“上線”要求轉移資金,而是自行占有揮霍,其主觀非法占有目的明確,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
特別警示:類似以“領取補貼”“高額傭金”為誘餌的騙局,往往暗藏“跑分洗錢”“轉移贓款”等違法陷阱。市民在遇到要求提供銀行卡、協(xié)助轉賬等情況時,務必提高警惕,切勿因貪圖小利成為犯罪“工具人”。一旦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