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羅莎莎
□ 本報通訊員 鄭金碩
江蘇省太倉市80多歲的楊師傅是一名聾啞殘疾人,父母雙亡,亦未成家。孤身一人的他,生活自理成了最大的難題。顧大、顧二、顧三是三兄弟,三人的祖母早年間曾照顧過楊師傅一段時間,兩家交往甚密。因楊師傅晚年無人照料,三兄弟主動伸出援手,共同照顧楊師傅多年。為了讓老人獲得更專業(yè)的護理,三兄弟還為其雇用了護工進行日常照顧。
2017年,楊師傅因病治療后被送往太倉某康復醫(yī)院治療。住院期間,三兄弟輪流到病房探望、陪護老人,并負責住院期間所有的醫(yī)療、護工、伙食等費用。2021年,楊師傅在康復醫(yī)院病故。之后,三兄弟不僅盡心處理他的喪葬事宜,還將楊師傅及其父母的骨灰盒一并安葬在三人所在社區(qū)的集體塔靈內。每逢祭祖等紀念日,還按照當地風俗進行祭拜。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請指定太倉市民政局為楊師傅的遺產管理人。
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此處“利害關系人”應當指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顧氏兄弟三人與楊師傅雖不存在繼承關系,但一直照顧楊師傅的晚年生活,對其起居、醫(yī)療極盡照料,多年的陪伴也給了楊師傅精神上的慰藉。在楊師傅去世后,三人負責其全部喪葬事宜并按照風俗祭拜,對楊師傅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yǎng),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的人,也應當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有權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利害關系人”。
據此,太倉法院根據特別程序作出民事判決,指定太倉市民政局作為楊師傅的遺產管理人。案件判決后,太倉市民政局作為楊師傅的遺產管理人,對楊師傅的房屋、存款等進行管理和清點,并將楊師傅的遺產分割歸顧氏三兄弟所有,每人各得三分之一。
目前,太倉市民政局正在協助顧氏三兄弟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中。
利害關系人可依法申請確定遺產管理人
本案承辦法官王坤表示,隨著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老年人口數量增加,遺產無人管理、繼承人難以妥善管理甚至無法管理的情況時有發(fā)生。
實踐中,通常認為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范疇。但對于現實中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形下,除債權人以外,其他民事主體能否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則存在爭議。本案中,在楊師傅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由于缺乏遺產管理主體,顧氏兄弟三人很難實現“適當分得遺產”。
王坤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遺產管理制度,依法申請確定遺產管理人,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本案中,顧氏三兄弟對被繼承人楊師傅沒有扶養(yǎng)義務,不屬于繼承人、受遺贈人,也非楊師傅的債權人。但該三人事實上對楊師傅扶養(yǎng)較多,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可以分給適當遺產”情形,與遺產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也應當有權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民政部門表示對申請人主張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楊師傅生前住所地的居委會一直也在幫忙照顧老人,對老人生前的生活居住、遺產狀況更為了解,由居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更為合適。
王坤介紹,該院在審理后認為,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急、社會福利事業(yè)、社區(qū)服務等工作,對轄區(qū)內自然人的家庭關系、財產狀況等比較了解,也有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民政部門不應以缺乏條件為由拒絕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將村委會納入了遺產管理人范疇,但居委會作為最了解轄區(qū)內居民家庭情況的基層組織,卻被排除在遺產管理人范疇之外,在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個別法院指定居委會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件,對此可以在今后的實踐中進一步探討?!蓖趵ふf。
同時,本案的裁判結果豐富了民法典中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內涵,有助于推動完善遺產管理人制度,且對于弘揚中華民族守望相助、扶殘救濟的善良風俗具有積極意義。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